合伙企业的简单介绍
合伙企业的简单介绍
目前,在我国合伙企业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普通合伙企业,另一种是有限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设立
1. 《*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 《*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依据以上法条可看出,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的要求是至少有2名普通合伙人。但如果是有限合伙企业的话,合伙人人数的要求在2-50人之间。
综上,合伙企业的类型不同,对合伙人名称、人数的要求也不一样。
二、合伙企业有什么特征
1. 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 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 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 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权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 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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