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保险纠纷,哪些途径可
与保险公司沟通
首先是与保险公司沟通。引起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通常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是投保人不诚信,故意隐瞒应该告知的事项,比如健康状况,一旦出险,保险公司拒赔;二是保险销售人员的误导,故意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的目的主要是了解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厘清双方的责任。如果确定是保险公司的责任,那么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投诉。
这时,取证就非常重要。如果你确定被保险销售人员误导,一定要做好取证工作。首先要找到当初的保险代理人,取证的方式有很多种,文字形式、语音录音等都可。只要证据充分,就可以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向投诉
作为保险公司的主管部门,的*是毋庸置疑的。为了推动全国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的建立健全,各地保监局为消费者开通了“信、访、电、网”的消费者投诉渠道。
“信”指保险消费者可以采取邮寄投诉材料的方式提出投诉,将投诉材料邮寄至所在地保监局的通讯地址。
“访”指保险消费者可以采取面谈的方式提出投诉,各保监局每月开展保险监管机构与消费者“面对面”的局长接待日活动,具体情况可在保监局查询预约。
“电”指保险消费者可以拨打专门开通的“12378”保险消费投诉热线提出投诉。
“网”指保险消费者可以在及其派出机构网站的信访投诉栏目提出投诉。
通过仲裁机构仲裁
如果遇到保险纠纷,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处理。仲裁会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做出裁决,当事人必须执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裁决书做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向*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但是,如果没有十足的把握,不要轻易通过仲裁这种途径解决,因为与其他纠纷处理渠道相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对投保人而言机会只有一次,选择了仲裁就自动放弃了其他途径。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得向*提起诉讼,*也不予受理,除非申请撤销原仲裁裁决。
向*提起诉讼
如果与保险公司协商不成,或者协调不成的,可以通过**途径解决。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与其他诉讼案一样,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且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提出上诉申请。
如果争议金额较大、分歧严重,保险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领域的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仲裁协议对保险人的效力】
被保险人和*三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对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是否具有约束力,实务中存在争议。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法定债权转让,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有权行使被保险人对*三者请求赔偿的。
被保险人和*三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
考虑到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处理常常涉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适用,相关问题具有特殊性,故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中该问题的处理,不纳入本条规范的范围。
充分利用犹豫期读懂保险合同
犹豫期是指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给予消费者10天—15天的时间,考虑是否真正持有该保险单。
若在这期间内退保,投保人可无条件解除合同,保险公司扣除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投保人已交纳的全部保费,不得对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大家往往处于有限选择、被动接受的地位,专业知识上的弱势带来理解上的偏差。但是,仍然要充分利用犹豫期,多了解保险知识、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不明白的地方多向保险公司提问。
当事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但对该生效条件是否为全额支付保险费约定不明,已经支付了部分保险费的投保人主张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的,*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