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商法》章总则条开章明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海上货物运输是*审判领域的基本因素之一,能体现*审判的传统与特色。浙江是外贸及海洋资源大省,发生在浙江海域或与浙江港航、外贸有密切联系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历年来较为稳定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本期*审判情况报告总结梳理的近五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审判状况,有助于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托运人、货代和承运人等各方主体规范经营行为,有助于预防和控制海运风险,进而提高依法经营的意识与能力,间接降低经营成本,并为浙江省海运、外贸等行业的复苏发展、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注入新的动能。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后,可能因法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解除。海商法规定了以下三种合同解除的情况:
1.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2.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与托运人磋商订立,订立的过程也分为要约和承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发出要约的可能是承运人,也可能是托运人。承运人发出要约称为揽货,托运人发出要约则称为租船定舱。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口头订立,也可以书面订立。但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后,可能因法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解除。海商法规定了以下三种合同解除的情况:
1.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2.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回给承运人。
3.船舶开航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但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回给承运人。
目的港费用纠纷
(一)主要成因
货物到港后,因收货人破产、货物被海关查验、弃货等长期无人提货致使滞箱费、堆存费等目的港费用的产生,承托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原因主要如下:
1.处理不力。部分托运人以其已收到货款、目的港货物与其无关为由,拒不对货物处理作出任何指示,或者就退运、转运等事宜无法与承运人协商一致,采取消较回避态度。
2.减损措施不到位。部分承运人未能及时将无人提货或货物面临海关**销毁等风险告知托运人,也未能采取有效减损措施,致使目的港费用持续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