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调查
买受方有时因为船舶交易系熟人介绍,往往忽视交易前的尽职调查环节,为日后产生商事争议埋下隐患,我们认为尽职调查包括:
1、对出卖方的尽职调查
出卖方对目标船舶是否享有所有权,是否存在实际出资买船人与名义登记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形。由于经营性船舶行政管理的原因,大量个人船主将船舶登记在船舶公司名下。此时,宜将船舶公司和个人船主共同作为出卖方签约。
出卖方取得目标船舶所有权之方式,如以转让方式取得,是否与上家完成船舶的交付和所有权变更登记,以及是否已结清船舶交易价款。
出卖方是否存在重大债务、*纠纷或诉讼仲裁纠纷,从而导致目标船舶的查封或扣押,进而影响船舶的交付和过户。
出卖方的资产状况,实践中很多出卖方属于“单船公司”,除了拟出售的船舶外,并未其他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如船舶交易出现纠纷,出卖方对违约责任的清偿能力是很有限的。此时,应对交易条件和风险控制作出相应的安排。
在双方验船时,应当有验船记录,对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存疑的事项、依据合同约定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事项均应做明确记载。在船舶检验完毕,双方认为可以进行船舶交接的,应当签署《船舶交接协议书》。
了解船舶状况的主要途径包括:现场查看(实物和证书),到相关的船舶检验部门、*部门了解船舶的实际登记情况,通过船舶的承租人了解船舶的实际性能,等等。目前在航运比较发达的地方,可以委托船舶经纪人寻找合适的船舶,或者对有意购买的船舶进行专业的了解。
船舶买卖合同是确定当事人船舶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基础,也是确定当事人义务关系的基础,因此,制定比较完善的船舶买卖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船舶买卖合同应当对船舶的状况、当事人的义务做出明确细致的约定,以便实际履行过程中有章可循,在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后也是处理争议和纠纷的基本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