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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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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专业的船舶建造律师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0-05-27
  • 阅读量:127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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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货地址:重庆江北江北城  
  • 关键词:贵州专业的船舶建造律师

    贵州专业的船舶建造律师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详细内容

    界定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的意义
    界定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有重要的意义:对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的不同界定,将使得船舶建造合同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从而影响当事人的和义务。对船舶建造合同的定性产生分歧,将导向不同的规则适用,从而可能得出不同的认定结论和结果。特别是,在船舶建造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况下,对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的不同界定,将很可能会导致在当事人责任认定方面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
    首先,我们把船舶建造合同作为买卖合同来分析,则船东支付的合同对价仅仅针对船舶所有权的转移。在船舶建造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况下,除非合同中另有明确约定,因船舶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船东有权要求船厂返还已经支付的分期款项,同时船厂无权要求船东支付合同提前解除时已经到期而尚未支付的分期款项,因为此时船舶所有权尚未转移,船东*承担任何对价。
    假设船舶建造合同因船东根本违约而解除,如果船东已经支付分期付款,根据《*共和国合同法》*97条规定,船东有权要求船厂返还已支付的分期付款,而船厂只能以船东违约为由,要求船东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过索赔范围的分期付款仍需退还给船东。在买卖合同中,买方的根本违约并不能阻止买方收回其已支付的**过卖方可索赔的损害赔偿范围的分期付款。如果将船舶建造合同认定为买卖合同,在船舶建造合同非因任何一方违约而解除的情况下,则船厂要求船东赔偿前期造船成本或费用就没有法律依据,面临船东要求返还已付分期船款请求时,船厂将难以与之对抗,无法要求从中扣减前期已发生的造船成本。在这种情况下,船厂为了完成船东委托的工作任务,支出了费用、付出了劳动、承受了损失,而在其本身并不违约的情况下,却难以获得任何补偿。而这,对船厂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其次,我们把船舶建造合同作为承揽合同来分析,则船东向船厂支付的分期船舶款项不仅包括交付船舶,而且还包括船厂对于船舶建造所承担的材料、设备、设计成本和付出的劳动。从船舶建造合同规定的交易过程来看,船东的分期付款义务根据船舶建造的相应进度而定,相应的建造进度不完成则船东不予支付相应价款,反之,如果船东不支付下一个建造进度的分期船舶款,则船厂可暂停船舶建造。由此也可看出,船东向船厂支付的分期船舶款项并不仅仅针对船舶的交付,还包括了船舶建造本身所需要支出的成本费用。
    假设船舶建造合同因船东根本违约或者其它原因而提前解除(船厂根本违约的情况除外),若船厂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船舶的建造工作,船厂已经付出了劳动和成本,船东应就此承担相应的对价,船东不能以船厂没有完成船舶建造或者自身不存在违约为由,否认其支付前期款项的义务。船东应当根据船厂已完成的船舶设计、建造进度等,就已完成的部分支付相应的材料费用,承担相应的成本、报酬。在BMBF(2)Ltd. V. Har-land & Wolff案中,上诉*就坚持认为:买方(船东)接管并承担了继续完成船舶建造的义务,但买方(船东)不能仅仅因为船厂未完成船舶建造或者船舶建造需由买方完成而否认其支付分期款项的义务和责任。
    基于上述的分析,在船舶建造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况下,将船舶建造合同定性为承揽合同显然更有利于平衡和**船东和船厂的合法权益,也更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贵州专业的船舶建造律师
    对于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在中国的学术界,主要存在着买卖合同说、承揽合同说和混合合同说等几种不同的主张。在中国的**实践中,*对于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往往采取回避的态度,一般很少在法律文书中对定性问题进行阐述,直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对案件所涉义务关系进行分析和评判,鲜少适用分则中承揽合同抑或买卖合同的规定。[注15]但目前中国已有相当一部分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认定船舶建造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承揽合同。
    贵州专业的船舶建造律师
    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及国际航运市场持续低迷的影响,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船厂订单持续减少,即使是在建船舶,因后续而停建、缓建甚至终不得不弃船的现象时有发生[注1]。处理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无论在境外仲裁机构或境内仲裁机构,在境外*还是在中国**,都面临一个问题: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究竟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对于船舶建造合同法律性质的不同认识,往往会影响到对案件事实的审理及其各方合同义务及其责任的认定。因此,本文拟就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做一些分析探讨,以期抛砖引玉,求得方家指教。
    贵州专业的船舶建造律师
    为便于分析,我们不妨先看看中国法律关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的定义。《*共和国合同法》*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该法*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的概念来看,两者存在相似之处,都带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目的和效果,而且都是有偿的,需要受让方支付价款。对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和转移的时间,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做出具体约定。但无论船舶建造合同属于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终完工后的船舶所有权均需转移给船东。
    然而,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还是存在重大的区别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主要合同义务除了交付标的物外,还包括按照定作人的指示和要求完成标的物的建造工作。承揽合同更强调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因此,承揽合同的履行往往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属性,非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主要工作转交他人完成。[注17]在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买方交付货物,买卖合同主要的目的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并不怎么关注工作成果完成的过程,买受人更在意的是终交付的标的物是否达到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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