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静律师办理海商案件,擅长处理船舶纠纷/船员纠纷/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共同海损/侵权责任等海商法律问题。
航行过程中,当事船舶协商不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确立的规则交会,发生碰撞事故后,双方约定的内容以及当事船舶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违反约定的情形,不应作为*判定双方责任的主要依据,仍应当以前述规则为准据,在综合分析紧迫局面形成原因、当事船舶双方过错程度及处置措施恰当与否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在发生船舶碰撞后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1. 船舶和船员证书,以己方船舶是适航的
(1)对营运船舶
A. 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船舶保险单;
B. 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适航证书、安全配员证书、吨位证书、安全检验簿、油类记录薄、船舶簿、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簿、进出港记录;
C. 船员名单、船员适任证书。
(2)对渔业船舶
A. 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捕捞许可证、年度资源费缴费凭证;
B. 出海船民证和船员证书;
C. 渔业船舶航行簿、渔业船舶出海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船舶碰撞事故造成的损失证据
(1) 船舶的临时修理和修理或船舶建造
A. 船舶损坏的检验报告,检验评估报告;
B. 船舶修理工程单(结算单)、船舶修理合同和、船舶修理费支付凭证;
C. 购买船舶的买卖合同和;
D. 建造船舶的造船合同和;
E. 船舶保险单、船舶价值评估书等;
(2) 在船的燃料、润滑油、物料、备件、供应品,渔船上的捕捞设备、网具、渔具等
A. 物品的买卖合同和;
B. 消耗或损耗记录(簿);
C. 折旧计算依据等。
(3) 抢险费、施救费、拖带费、过驳费和守护费等
A. 航海日志、工程单;
B. 抢险、施救、拖带、过驳和守护的合同,或该费用的及其付款凭证;
C. 安全监护记录、*主管部门关于抢险、施救、拖带、过驳和守护的行政命令方面的文件等。
(4) 沉船勘查费、设标费、打捞费、清除费等
A. *主管部门的强制打捞命令;
B. 沉船勘查、探摸报告以及航行通告、设标、打捞工程方案和合同、清除合同;
C. 沉船勘查费、设标费、打捞费、清除费;
D. 有关沉船勘查、设标、打捞、清除的报告、工程报告及结算单;
E. 扫海报告、撤消航行通告书等。
(5) 船上财产包括货物的损失
A. 水路货物运单、货物交接清单、货物配/积载图、货物、装卸费、运输费、货物过驳费等;
B. 船载货物的买卖合同;申请货物检验,对货物损失和贬值的确认;
C. 捕捞日志;
D. 个人物品损失清单、购买或估价依据等;
E. 其他物品损失的在船依据和等;
(6) 船期损失或渔船的捕捞损失,或租金或者运费的损失
A. 航次租船合同或期租合同、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
B. 船舶损坏的,提供该船舶事故发生前后各二个航次的营运收入方面的证据,包括运费或租金收入的;
C. 船舶出租的,除船舶租赁合同外,还需要有不包括在船舶租赁合同內的船舶航行成本费用方面的证据;
D. 事故**年同期或事故当年同类型渔船的捕捞收入,包括鱼货售卖的证据、成本消耗的证据等。
(7)因船舶触碰导致的固定设施的损失
A. 固定设施损坏的检验报告;
B. 固定设施修理合同和修理费;
C. 固定设施重建的合同和,折旧的计算依据;
D. 固定设施使用收入方面的证据;
E. 施工结算报告(单),施工验收报告。
(8)人员伤亡的损失
A. ,,亲属关系;
B. 宣告、宣告失踪的*判决或主管机关的;
C. 伤残等级报告;
D. 出具的残疾器具费;
E. 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计算依据;
F. 受伤人员居住地或诉讼地关于该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统计;
G. 被扶养人居住地或诉讼地关于该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的统计;
H. 工资收入、纳税、劳动合同等;
I. 人员住所地或诉讼地关于该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地统计。
(9) 清污、防污费用
A. 发生污染的证据;
B. 组织实施清污、防污的以及所发生费用的清单和付费单证。
(10) 其他各种损失的证据,如事故处理时的交通车票、住宿、餐饮等。
(11) 其他**费用,律师费调查费等。
3. 事故责任证据
(1) 船长报告、*声明、海图及小修正、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令记录、报务日志、夜航命令簿、雾航命令簿、GPS日志、AIS仪、VDR、测深记录、电子海图;
(2)对方船舶船员事故经过的陈述笔录、对方船舶证书、航海日志、船员适任证书等;
(3)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检验报告、报告、调查报告、*或海警或渔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由于以上(2)(3)类证据基本上可以在*部门取得,船公司应当跟进*部门的调查,消除可能对船公司产生不利局面的问题。
4. 其他证据
因该事故而产生的来往邮件、信件、传真、等书面记录,以及电话录音、录像、会谈记录等证据。
在法律适用部分,还应当正确掌握因不同原因造成船舶触碰事故引发侵权纠纷时应当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根据*《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船舶触碰是指船舶与设施或者障碍物发生接触并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例如船舶触碰港口设施或者码头等。导致船舶触碰事故的原因很多,包括由于船舶之间发生碰撞导致船舶触碰码头,或者由于单船驾驶过失导致船舶触碰码头等。对于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应当如何确定碰撞船舶对触碰事故的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船舶碰撞造成触碰事故,属于共同侵权,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由碰撞船舶对触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种意见认为船舶触碰码头造成财产损失构成侵权,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由触碰船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触碰损害是由船舶碰撞引起的,应当按照海商法*八章的规定由发生碰撞的船舶按照碰撞责任比例对触碰承担比例赔偿责任。我们认为,虽然海商法*八章是对船舶碰撞作出的规定,而并未对船舶触碰作出规定,但是根据海商法百六十九条*二款的规定,碰撞造成*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过其应当承担的过失比例。因此只要船舶触碰是由于船舶碰撞造成的,船舶触碰造成的损失就属于因碰撞造成的*三人的财产损失,就应当按照海商法*八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比例赔偿责任。但是对于非因船舶碰撞导致的船舶触碰案件,由于并不涉及船舶碰撞,不能适用海商法*八章的规定,而应当按照一般侵权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确定触碰船舶的赔偿责任。
在发生船舶碰撞后如何保存证据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船舶碰撞案件处理中,即使对方船承认承担全责,但在碰撞范围、受损程度、有无外因等方面也可能会存在争议。故对船公司来说,如何保存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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