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静律师,办理海商案件,擅长处理船舶纠纷/船员纠纷/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共同海损/侵权责任等海商法律问题。
海商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如何的?
诉讼时效为一年的:
1: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三人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或者受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2: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直到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为二年的:
1: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依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二):有关旅客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的,自旅客之日起计算,但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过三年。
(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害的赔偿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计算。
2: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有关船舶被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百六十九条*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4: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结束之日起计算。
5依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为三年的: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污染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过从损害发生之日起六年。
《海商法》*十三章 时 效
*二百五十七条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 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 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 时效期间为90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 本人提起诉讼的*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百五十八条 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 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 算;
(二)有关旅客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 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的,自旅客之 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过三年;
(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 起计算。
*二百五十九条 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百六十条 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百六十一条 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百六十九条*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 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二百六十二条 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 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二百六十三条 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 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二百六十四条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 ,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百六十五条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 ,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过从造成 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二百六十六条 在时效期间的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 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 期间继续计算。
*二百六十七条 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 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 回的,时效不中断。
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
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后,可能因法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解除。海商法规定了以下三种合同解除的情况:
1.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2.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与托运人磋商订立,订立的过程也分为要约和承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发出要约的可能是承运人,也可能是托运人。承运人发出要约称为揽货,托运人发出要约则称为租船定舱。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口头订立,也可以书面订立。但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后,可能因法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解除。海商法规定了以下三种合同解除的情况:
1.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2.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回给承运人。
3.船舶开航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但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回给承运人。
3.船舶开航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但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在运输合同中,不论是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还是联合运输合同的纠纷,因此而提出的诉讼,一般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管辖。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和旅客运输合同法中,都有关于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或称单位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与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虽然名称相似,但却是两种不同的责任限制制度。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承运人针对某件或某单位货物的赔偿额,或对每位旅客或每件行李的赔偿额。而赔偿责任限制则是责任限制主体针对某次事故引起的全部赔偿请求的赔偿限额。二者在限制主体、限制数额、责任限制丧失的条件以及适用情况等方面都有许多不同。不过,这两种责任限制制度也可能同时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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