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问题
在运输合同纠纷中,对管辖问题,应当注意普通运输方式和铁路运输、海上运输的不同,造成管辖*的不同。
这些问题,在法律上是有规定的,平时需要有这样的认识,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查阅规定,相信能够解决。
案由区分
然而,在运输合同纠纷中,案由的区分,要注意本案由的中水上运输合同纠纷与海上运输合同的纠纷。
这些,在我国,是有规定,平时需要注意,在处理具体问题时,需要再次查阅规定,作出正确处理。
由前面的定义可知,运输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双务有偿性。运输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不仅享有,还要承担义务,承运人承担运输服务,旅客支付票款或托运人支付运费。这是对价关系。
2.诺成性。即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
3.强制性。当前,承运人具有垄断性,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法律规定强制其不得拒绝缔约的要求。
旅客对于其随身携带的个人物件负有谨慎保管和注意义务。航空公司对旅客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件的损失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航空公司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件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无法举证航空公司存在过错及航空公司的业务行为与非托运行李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对非托运行李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水路运输合同纠纷,是指用船舶通过水路运输的合同引发的纠纷。
根据运送的是人还是货物,将水路运输合同纠纷可分成水路旅客运输纠纷和水路货物运输纠纷。
1.水路旅客运输纠纷
水路旅客运输纠纷,是指将旅客通过水路运输至目的的合同而引发的纠纷。
2.水路货物运输纠纷
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是指将货物以水路运送至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的合同而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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