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静律师办理海商案件,擅长处理船舶纠纷/船员纠纷/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共同海损/侵权责任等海商法律问题。
担保的获取
由于船舶碰撞事故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只有在受损船舶或货物修复完毕,甚至诉讼结束后才能确定,时间跨度长,而将对方船舶长期扣押显然是不可能的。为确保所受损失能得到赔付,对方船舶需要在船舶离港前向受损船公司提供足额担保。
担保方式
担保可通过船舶碰撞双方协商或*扣船的方式取得。通过碰撞双方协商取得的担保,如碰撞双方未能协商解决赔偿事项,船公司应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2 年内向*提起诉讼。
担保的方式主要有现金、保证、抵押或质押。以现金方式担保的,现金通常为币,也可以是硬通,船方应将担保金存入船公司可控的银行账户中。以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审查担保物的价值及可能性,办妥抵押、质押登记手续。保函以保证方式担保的,属实践中常见的保证担保方式,通常由银行、保险公司、船东互保协会、大型企业提供;保函应当在船舶离港前取得,若对方未能及时提供的,船公司则应当采取扣船措施。
保函审核
船公司在接受保函前,必须对保函的出具主体、保函措辞进行严格审核,审核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1)担保人的主体及资信状况,担保是否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
(2)尽可能接受境内第三方出具的保函。若保函直接由担保人出具,可能会产生强制执行难的问题。
(3)保函的受益人应广泛覆盖所有可能受损害方。
(4)不得为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设置不合理的条件。
(5)担保金额应足以赔偿相关方所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保函的担保金额必须充分,应至少**过估算损失的50%以上。
(6)保函应列明相关附随内容。保函中常见的附随信息有:
A. 船方法律文书的国内接收方。为避免产生未来诉讼中的法律文书域外送达障碍,应在保函中确定法律文书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方一般为船方的我国境内的律师事务所。
B. 将被担保人与对方船舶的基本信息作为附件一并提供。基本信息一般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 船籍证书,船检证书,航海日志,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等所有相关公司的注册文件和/或其他资料。如果是复印件,还应要求担保人盖章确认。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下称简称“规则”)是防止船舶碰撞事故、**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法规,是一个预防和避免海上船舶碰撞的国际性公约,给判明海上的碰撞事故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是保证安全航行基本的一个规则,船长、驾驶员和所有船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方面应严格遵守,烙尽职责。
应急处理
在船舶发生碰撞后,船舶所属公司包括船东、光船租赁公司、经营公司、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船公司)应迅速进行以下应急处理:
1. 船长须立即向船公司经理或DPA报告,同时,及时向当地*部门报告,或者报告12395海上搜救中心(包括肇事船舶名称、所有人、经营人、船籍港、船舶总吨位,以及碰撞的检验过程和预估损失,并及时提供现场船舶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照片);
2. 船长通知轮机部门备好主机。做好火灾、物料泄漏(特别是油污)的应急处理准备;
3. 委托律师或咨询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尽早介入并提供法律意见,可确保在后续的索赔过程中占据主动地位;
4. 向船舶保险人报告,向货物所有人报告;准备船舶保险单和货物保险单;
5. 对碰撞对方的证据进行保全;
6. 起草事故经过及明显的损失情况材料,复印船舶证书、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检证书等资料,并让碰撞对方船长签字确认;
7. 向*部门发送*声明;
8. 向船级社或本船的船检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检验-海损状况检验以进行船舶安全评估;
9. 若船舶沉没的,申请设立危险独立航标,需要打捞的,应签订打捞合同(船/货)。
航行过程中,当事船舶协商不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确立的规则交会,发生碰撞事故后,双方约定的内容以及当事船舶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违反约定的情形,不应作为*判定双方责任的主要依据,仍应当以前述规则为准据,在综合分析紧迫局面形成原因、当事船舶双方过错程度及处置措施恰当与否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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