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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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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重庆市 江北区 江北嘴国金中心1号楼9楼
  • 姓名: 陈静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供应分类

    荣昌*海商律师机构-一对一咨询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03-25
  • 阅读量:201
  • 价格:500.00 元/次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次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重庆江北  
  • 关键词:荣昌*海商律师机构

    荣昌*海商律师机构-一对一咨询详细内容

    陈静律师,办理海商案件,擅长处理船舶纠纷/船员纠纷/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共同海损/侵权责任等海商法律问题。
    在此文中仅指海上或船舶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发生的涉及船舶或在航运中、生产中、作业中等过程中发生的涉船涉海的有雇佣劳动合同关系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中旅客人身伤残或的法律事实。笔者在多年*审判工作中常遇到的以下几种*案件人身伤害类型:
    (一)船舶碰撞至船员人身伤害
    此种人身伤害是指两艘以上船舶在海上或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之间发生物理接触的直接碰撞和未发生物理接触的浪损等间接碰撞致船员人身伤残或的法律事实,结果有一方船员人身伤残或,或双方互有船员人身伤残或的法律事实。
    (二)船员兼船舶合伙人在海上作业中的人身伤害
    此种人身伤害是指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发生人身伤害即伤残或的法律事实或某一合伙人故意或过失致其他合伙人人身伤害即伤残或的法律事实。
    (三)船舶修理致船员人身伤害
    此种人身伤害是指承揽人、船主、船舶经营人在执行承揽合同过程中或在修理自己所有或自己经营的船舶或本人承包经营船舶的过程中因定作人指示过失或所修船舶的船主、经营人的指令过失导致船员人身伤残或的法律事实;或定作人、承揽人、船主、船舶的经营人互有过错致船员人身伤残或的法律事实;或船舶、修理厂(公司)工作人员在修理船舶过程中致船员人身伤残或的法律事实;或船员在船舶修理期间违规操作致自己本人人身伤残或的法律事实等。
    (四)船员在海上或船舶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作业时造身伤残或
    此种人身伤残或是指船员在工作时造身伤残或的法律事实,也可能是抢救落水者或船上财产时造身伤残或的法律事实。
    (五)在海难救助中造身伤害
    此种人身伤害指在海难救助中造身伤残或的法律事实。
    (六)在港口锚地或港区进行测量、勘探、疏浚、爆破、救助、打捞、水下工程施工、建筑安装、拖带、驳运、装卸等发生的人身伤残或的法律事实。
    (七)海上或船舶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拖航中造身伤害
    此种人身伤害是指在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过失,造成本船或*三人的船员等的人身伤残或的法律事实。
    (八)海上或船舶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旅客运输合同履行中造成所载旅客人身伤残或的法律事实。
    荣昌*海商律师机构
    诉讼管辖的特征:
    1、诉讼管辖是的管辖。
    它是由法律特别规定,并针对特定类型的案件,在特定的管辖区域内行使的管辖。
    2、诉讼管辖是排他性的管辖。
    地方(除上诉审)无权受理案件,特别是扣押和**船舶的案件,必须由行使管辖权。违反管辖的规定作出的裁判可以导致无效。
    3、诉讼管辖是中级为一审的管辖。
    表现在不受诉讼标的限制,包括按标的额应当由或基层受理的案件;可以适用基层适用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4、诉讼管辖是具有较多涉外管辖因素的管辖。
    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或被告的住所地,侵权的发、结果地等可能在不同的国家或公海水域;因扣押船舶等引起的管辖权与法定或约定的管辖可能确定不同国家的具有管辖权;各种争取管辖权的情形,如长臂管辖;国际惯例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的影响,如密切联系原则等。
    荣昌*海商律师机构
    海商案件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1、*257条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258条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关旅客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二)有关旅客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的,自旅客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过3年;
    (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3、*259条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260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5、*261条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169条*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6、*262条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7、*263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8、*264条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9、*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
    荣昌*海商律师机构
    海商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如何的?
    诉讼时效为一年的:
    1: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三人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或者受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2: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直到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为二年的:
    1: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依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二):有关旅客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的,自旅客之日起计算,但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过三年。
    (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害的赔偿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计算。
    2: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有关船舶被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百六十九条*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4: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结束之日起计算。
    5依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为三年的: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污染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过从损害发生之日起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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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来到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国金中心1号楼9楼,联系人是陈静。 主要经营重庆海商法律师-陈静律师,专业办理*海商案件,擅长处理船舶纠纷/船员纠纷/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共同海损/*侵权责任等*海商法律问题。。 单位注册资金未知。 这里价格实惠,这里生活服务齐全,我们的服务有:重庆海商法律师,重庆船舶纠纷律师,重庆*海商律师,重庆船员纠纷律师!欢迎前来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