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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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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人享有*赔偿责任限制吗?

时间:2020-10-20点击次数:262

*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并区别于民法损害赔偿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指因从事航运或与之有关的船舶因船长、船员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发生海损事故造成人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时,责任主体依法在一定限额内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主体资格的认定:

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是申请*赔偿责任限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6条规定,责任限制主体包括两类人:第一类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和经营人;第二类为船长、船员以及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和经营人服务的其他受雇人。1976年《*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的规定,又进一步扩大了责任限制主体的范围。根据公约*2条规定,“船舶所有人”是指海船的所有权人、承租人、管理人、经营人。在广义船舶所有人的定义下,船舶管理人仍在可限制责任的主体范围内。因此,根据国际公约,船舶管理人和船舶所有人一样,可以就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向*申请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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