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船舶状况的主要途径包括:现场查看(实物和证书),到相关的船舶检验部门、*部门了解船舶的实际登记情况,通过船舶的承租人了解船舶的实际性能,等等。目前在航运比较发达的地方,可以委托船舶经纪人寻找合适的船舶,或者对有意购买的船舶进行专业的了解。
由于船舶买卖合同的标的多数情况下是二手船舶,买方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尽管在检验船舶时小心仔细,也难免存在一些疏忽。有些船舶需要一段时间的使用才能发现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一些老龄船舶,经过多次流传后,船舶的一些原始状况已经难以确定,潜在的风险比较大。这时候,买方应当尽量争取在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条款,基本内容是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内,如果船舶存在质量缺陷,导致必须维修方能继续运营,或者存在不适航的潜在缺陷,被主管部门处罚,买方凭合法检验证明以及维修记录、主管部门整改或者处罚决定,买方有关向卖方索赔,或者解除合同。同时还可以约定,船舶价款的一部分作为质量保证金,作为卖方质量保证期内承担质量责任的担保。
实践证明,船舶检验是船舶买卖合同履行中的关键环节,特别是对买方来说,对船舶进行仔细专业的检验十分重要。**实践中,船舶买卖合同纠纷,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买方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对船舶检验不够彻底,导致买入的船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从而导致纠纷发生,同时由于合同没有相应的质量保证条款,买方的权益难以维护。
买卖双方在船舶交接后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办理所有权登记、国籍登记等
买方购买船舶后应当及时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办理所有权登记一方面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原船东因为债务问题被*三人主张船舶或者向*申请扣押船舶,同时可以依据船舶登记证书以船舶设定抵押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
根据《船舶登记条例》*十三条的规定,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购船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