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受偿的。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受偿权。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债权人就留置物**交偿后,如留置物的价值**过应交偿范围,应将剩余部分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留置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时,债权人得请求补足。留置权人只能从留置财产中**交偿根据本合同应得的款项,对于其他债务,不得利用本合同的财物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特征是:
、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第二、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第三、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第四、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共和国物权法》*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受偿。根据我国《合同法》*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变卖后的价款**受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