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运输是使用船舶通过海上航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间运送货物的一种方式,是国际贸易中主要的运输方式.国际贸易总量中的2/3以上、我国进出口货运总量的90%都是利用海上运输:海上运输主要有两种方式,即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在货代纠纷责任分担方面,通常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货运代理人未履行交单义务。货运代理人对实际托运人承担交单义务,但往往在未约定付款交单的前提下,以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扣留提单,进而产生仓储费、滞箱费等,或者在长期合作的情况下,有的货运代理人因托运人前票业务未结清而扣留本次提单,均由货运代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货物因在目的港无人提货、货物不符合进出口海关要求被退还或货物进口时未及时提取,滞箱费、仓储费等相关费用随即产生,但各相关方的不作为导致损失不断扩大。
三是货运代理人常常忽视履行催促、通知和提醒等委托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例如,对托运人的咨询与要求,未能及时回复、转递与处理;在货物长期滞留目的港时,未能及时向相关利益方通报现状、催促处理,并疏于保存代理过程中的有关交涉证据。
因此建议,,货运代理人在接受委托时应向托运人明示扣单权;若未表明该的,可以扣留除海运单、提单以外的其他单证,但要杜绝因以往费用未结清而扣留托运人委托的其他货物。货运代理人无论接受谁的委托,都应将提单等运输单证交给实际托运人或征得实际托运人的同意。
*二,当货物产生一定费用后,各方需及时止损。货运代理人应经常关注货物信息,向托运人告知信息、需要垫付的费用,并提供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尽可能防止损失扩大。托运人应保证货物质量,及时联系其他买家,办理转运手续。
*三,货运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务必做到尽职尽责,即便委托人是国外买方,也应将相应承运委托等信息告知实际托运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与托运人磋商订立,订立的过程也分为要约和承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发出要约的可能是承运人,也可能是托运人。承运人发出要约称为揽货,托运人发出要约则称为租船定舱。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口头订立,也可以书面订立。但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海上运输合同发生纠纷的管辖*怎么确定
在运输合同中,不论是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还是联合运输合同的纠纷,因此而提出的诉讼,一般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管辖。
在诸多形式的运输中,有两个运输方式而成立的合同是例外。其一,如果是海上运输而产生的纠纷,应当由**管辖;其二,如果是铁路运输合同的纠纷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应当由铁路运输*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