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货代纠纷责任分担方面,通常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货运代理人未履行交单义务。货运代理人对实际托运人承担交单义务,但往往在未约定付款交单的前提下,以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扣留提单,进而产生仓储费、滞箱费等,或者在长期合作的情况下,有的货运代理人因托运人前票业务未结清而扣留本次提单,均由货运代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货物因在目的港无人提货、货物不符合进出口海关要求被退还或货物进口时未及时提取,滞箱费、仓储费等相关费用随即产生,但各相关方的不作为导致损失不断扩大。
三是货运代理人常常忽视履行催促、通知和提醒等委托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例如,对托运人的咨询与要求,未能及时回复、转递与处理;在货物长期滞留目的港时,未能及时向相关利益方通报现状、催促处理,并疏于保存代理过程中的有关交涉证据。
因此建议,,货运代理人在接受委托时应向托运人明示扣单权;若未表明该的,可以扣留除海运单、提单以外的其他单证,但要杜绝因以往费用未结清而扣留托运人委托的其他货物。货运代理人无论接受谁的委托,都应将提单等运输单证交给实际托运人或征得实际托运人的同意。
*二,当货物产生一定费用后,各方需及时止损。货运代理人应经常关注货物信息,向托运人告知信息、需要垫付的费用,并提供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尽可能防止损失扩大。托运人应保证货物质量,及时联系其他买家,办理转运手续。
*三,货运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务必做到尽职尽责,即便委托人是国外买方,也应将相应承运委托等信息告知实际托运人。
海上运输是使用船舶通过海上航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间运送货物的一种方式,是国际贸易中主要的运输方式.国际贸易总量中的2/3以上、我国进出口货运总量的90%都是利用海上运输:海上运输主要有两种方式,即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船舶开航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但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海洋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运输的主要方式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虽然存在速度较低、风险较大的不足,但是由于它的通过能力大、运量大、运费低,以及对货物适应性强等长处,加上**特有的地理条件,使它成为国际贸易中主要的运输方式。我国进出口货物运输总量的80%~90%是通过海洋运输进行的,由于集装箱运输的兴起和发展,不仅使货物运输向化、合理化方向发展,而且节省了货物包装用料和运杂费,减少了货损货差,保证了运输质量,缩短了运输时间,从而降低了运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