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出质人的质押监管业务为一个项目;一个出质人同时与两个质权人合作质押监管业务, 为两个项目;一个市场内有多家出质人操作质押监管业务的为多个项目;一个出质人有多个监管地点的质押监管业务,如果签订一个合同的,计为一个质押项目;签订多个合同的,计为多个质押项目;
质押监管的由来
出质人(货主)需要更多在库商品,需要融资;
质权人寻找融资客户,而且风险需要降低;
监管方监管出质人(货主)融资商品替质权人把控风险,并且承担风险,三者合作产生质押监管业务。
以商品车为例:
4S店经销商需要更多在库商品,需要融资;
银行寻找融资客户获取利润而且不想承担风险;
第三方监管有行业经验替银行来承担风险并收取一定费来获取利润。三者合作产生质押监管业务,质押监管员岗位由此产生。
什么是质押监管?质押的基本含意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贷款人将货物或物权凭证移交银行占有,以此担保偿还贷款。质押监管业务一般涉及到三方,即贷款人(客户)、金融机构(银行为主)和物流企业(监管方),通俗地说,就是贷款人把质押物寄存在物流企业的仓库中,然后凭借物流企业开具的仓单就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融资,物流企业作为公正的第三方对客户的货物进行监管;当客户需要提货时,只需要出具金融机构的放行条就可以获准放行。
动产质押监管合同的法律性质
动产质押监管——出质人以其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作为债权担保,为保证质物安全,监管人接受质权人的委托,在质押期间按质权人指令对质物进行监管。监管合同本身并非**合同,其性质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保管合同说。合同往往约定监管人对质权人负有保管质物的义务,故定性为保管合同更能明晰地界定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义务关系,反映出合同的根本法律特征。
监管合同说。作为质物的监管人,不仅承担保管质物的义务,还承担验明质物、监管质物等义务,与保管合同项下的义务有所区别。(院2013民申字*138号)
委托合同说。动产质押监管实质不在于保管而在于监管人对于质物进行出库的严格管控,可以理解为质权人委托监管人占有质物,并由其承担以监管义务为核心的受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