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船舶状况的主要途径包括:现场查看(实物和证书),到相关的船舶检验部门、*部门了解船舶的实际登记情况,通过船舶的承租人了解船舶的实际性能,等等。目前在航运比较发达的地方,可以委托船舶经纪人寻找合适的船舶,或者对有意购买的船舶进行专业的了解。
船舶变更登记
当船舶交付或船舶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要想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地位对抗善意*三人,应当进行船舶变更登记,以产生公示公信效力。律师建议:
1)在船舶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船舶变更登记的时间点及变更条件,一旦满足即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若出卖方不及时配合买受方进行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即出卖方违约,买受方可解除船舶买卖合同。
2)由于各地*部门对变更登记材料的要求不同,建议事先与*部门进行要求,以审核交易是否符合登记机关要求。
3)对于部分存在改造的船舶,应事先确认改造部分是否可通过检验要求,并约定无法通过检验是否构成合同解除的条件。
掌握目标船舶的基本情况:包括船名、船舶识别号码、船级社、建造时间、建造地、船旗国、注册登记地、总吨数、船检机构、报废期等,以及目标船舶的船舶类型、载重、船龄、船舶主尺度和运营状态是否符合买受方的经营需求。
目标船舶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否则,二手船交易应得该共有人同意。
目标船舶是否设定抵押。否则,二手船交易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或在交易价格中约定代为清偿债务。
目标船舶是否存在**查封。否则,将影响二手船交易的转让变更登记。买受方可根据查封所对应债权金额的大小,决定是否以价款代偿债务之方式继续交易。
目标船舶是否存在光船租赁人、船舶经营人。否则,将影响二手船交易的船舶交付。自用的买受方应事先与租赁方沟通是否可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以免影响自身的经营安排。出租的买受方应审核租赁合同价格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并在交易后及时通知租赁方或与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要求出卖方陈述目标船舶和维修、事故、检验情况,并结合航海日志进行验证。
船舶买卖合同是确定当事人船舶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基础,也是确定当事人义务关系的基础,因此,制定比较完善的船舶买卖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船舶买卖合同应当对船舶的状况、当事人的义务做出明确细致的约定,以便实际履行过程中有章可循,在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后也是处理争议和纠纷的基本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