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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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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重庆市 江北区 江北嘴国金中心1号楼9楼
  • 姓名: 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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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海商法律咨询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0-05-06
  • 阅读量:67
  • 价格:500.00 元/次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次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重庆江北江北城  
  • 关键词:成都*海商法律咨询

    成都*海商法律咨询详细内容

    《海商法》*十三章 时 效
      *二百五十七条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 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 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 时效期间为90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 本人提起诉讼的*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百五十八条 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 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 算;
      (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 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 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过三年;
      (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 起计算。
      *二百五十九条 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百六十条 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百六十一条 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百六十九条*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 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二百六十二条 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 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二百六十三条 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 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二百六十四条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 ,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百六十五条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 ,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过从造成 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二百六十六条 在时效期间的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 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 期间继续计算。
      *二百六十七条 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 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 回的,时效不中断。
      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
      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成都*海商法律咨询
    *海商法律纠纷的种类有很多,主要有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水域水下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根据我国的法律的规定,这个*海商的纠纷的解决方式,是有2种类型的,一个是私立救济,一个是公力救济的,私立救济就是双方去协商解决的,公力救济,一般是仲裁,或者是到这个*去提起这个民事诉讼的。
    成都*海商法律咨询
    **确定的案由基本上是“海(水)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理由是*“法发(2000)26号”《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试行〉》(下称“法发〈2000〉26号”)中只有此法定案由,不能确定为其他案由。加之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规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严格禁止法官或除*外其他各级*的自行确定案由,若有自行确定案由(指不依“法发(2000)26号”规定案由),二审可能以错案发回重审或径行改判,法官或合议庭将可能按*颁布实施的《*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直至开除法官队伍,所以只能定“海(水)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
    成都*海商法律咨询
    对于涉及大宗货物的海商事往来而言,由于大宗货物的运输成本、管理成本较高,国内外都采用单证交易的方式,这种方式较大地便利了大宗货物的流转,但是同时也出一系列问题,其中普遍的便是“无指令放货”。因无指令放货而导致物权人(或正本提单持有人)丧失了物权凭证下的货物,因此作为无指令防货的主体(可能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代或港务当局或仓库管理人)应当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责任。
    在此,便产生了海商事保管纠纷中较为特殊的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情况,由于不同于民事责任竞合,所以考虑的因素会相对复杂而多变。在此,我们以一个案例为基础,以此来探讨海商事保管合同纠纷中选择侵权与违约的区别和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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