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无单放货引起的纠纷时有耳闻,既有**贸易和海运经济下行的大环境因素,也有货代行业鱼龙混杂、层层转委托导致交付货物环节失控的个别特殊情况。风险客观存在,无单放货发生后,发货人、合法持单人可向责任主体追究无单放货损失赔偿
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
无单放货案件适用1年短期时效,自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之日起算。为避免争议,货主在船到目的港后1年内起诉比较保险。
按照《海商法》*七十一条的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条规定,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本案原告作为托运人和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承担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什么情况构成无单放货初步证据?
集装箱整箱运输的,一般目的港拆箱构成无单放货初步证据;拚箱运输的,除拆箱证据外,还需结合收货人确认已提货的相关证据;大宗商品散货运输无单放货情况较少,一旦发生,可通过船舶卸空、确认收货、第三方仓储等证据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