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变更登记
当船舶交付或船舶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要想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地位对抗善意*三人,应当进行船舶变更登记,以产生公示公信效力。律师建议:
1)在船舶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船舶变更登记的时间点及变更条件,一旦满足即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若出卖方不及时配合买受方进行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即出卖方违约,买受方可解除船舶买卖合同。
2)由于各地*部门对变更登记材料的要求不同,建议事先与*部门进行要求,以审核交易是否符合登记机关要求。
3)对于部分存在改造的船舶,应事先确认改造部分是否可通过检验要求,并约定无法通过检验是否构成合同解除的条件。
船舶买卖合同是确定当事人船舶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基础,也是确定当事人义务关系的基础,因此,制定比较完善的船舶买卖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船舶买卖合同应当对船舶的状况、当事人的义务做出明确细致的约定,以便实际履行过程中有章可循,在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后也是处理争议和纠纷的基本文件。
在双方验船时,应当有验船记录,对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存疑的事项、依据合同约定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事项均应做明确记载。在船舶检验完毕,双方认为可以进行船舶交接的,应当签署《船舶交接协议书》。
船舶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
在船舶交易时,买受方还应调查目标船舶是否在修船厂的掌握之中,并询问是否存在拖欠修船费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