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尽职调查后,发现特定*债权人对目标船舶享有船舶**权。可根据债权金额大小决定是否继续交易。
1、如继续交易的,则在船舶买卖合同中约定如何处理该*债权,如要求出卖方立即清偿债务,并提供第三方就债务清偿责任进行担保;
2、要求以船舶价款的首付款直接清偿该债权,或以第三方账户进行资金监管,从而确保在买受方解除买卖合同时,已付价款可顺利退还。
3、申请*公告该船舶转让,对**权依法进行催告。船舶**权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船舶**权的,船舶**权消灭;
4、约定船舶**权如**过一定金额(如船舶价格的50%),买受方有权解除合同。
买卖双方在船舶交接后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办理所有权登记、国籍登记等
买方购买船舶后应当及时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办理所有权登记一方面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原船东因为债务问题被*三人主张船舶或者向*申请扣押船舶,同时可以依据船舶登记证书以船舶设定抵押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
根据《船舶登记条例》*十三条的规定,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购船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船舶的状况主要包括船舶的建造时间、建造厂家、技术指标、设备状况(特别是主要设备,如主机、舵机、齿轮箱等)、燃油效率,船舶证书状况,船舶的状况(是否设定抵押、是否有**权),是否发生过重大*事故,等等。还要对同类型船舶也进行考察,以保证以合适的价格购买到适合的船舶。
尽职调查
买受方有时因为船舶交易系熟人介绍,往往忽视交易前的尽职调查环节,为日后产生商事争议埋下隐患,我们认为尽职调查包括:
1、对出卖方的尽职调查
出卖方对目标船舶是否享有所有权,是否存在实际出资买船人与名义登记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形。由于经营性船舶行政管理的原因,大量个人船主将船舶登记在船舶公司名下。此时,宜将船舶公司和个人船主共同作为出卖方签约。
出卖方取得目标船舶所有权之方式,如以转让方式取得,是否与上家完成船舶的交付和所有权变更登记,以及是否已结清船舶交易价款。
出卖方是否存在重大债务、*纠纷或诉讼仲裁纠纷,从而导致目标船舶的查封或扣押,进而影响船舶的交付和过户。
出卖方的资产状况,实践中很多出卖方属于“单船公司”,除了拟出售的船舶外,并未其他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如船舶交易出现纠纷,出卖方对违约责任的清偿能力是很有限的。此时,应对交易条件和风险控制作出相应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