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买卖合同是确定当事人船舶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基础,也是确定当事人义务关系的基础,因此,制定比较完善的船舶买卖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船舶买卖合同应当对船舶的状况、当事人的义务做出明确细致的约定,以便实际履行过程中有章可循,在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后也是处理争议和纠纷的基本文件。
对船舶进行检验,是指买卖双方委派代表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对船舶进行实地查看,以确定船舶交接时的状态。对于规模不大的船公司,应当委托专业的验船师或者船舶工程师进行验船,必要的情况下,双方约定可以委托船级社对船舶进行实地检验(非法定检验)。对于需要上坞检验才能查看船壳和船底真实情况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上坞检验。
船舶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
在船舶交易时,买受方还应调查目标船舶是否在修船厂的掌握之中,并询问是否存在拖欠修船费用的情形。
实践证明,船舶检验是船舶买卖合同履行中的关键环节,特别是对买方来说,对船舶进行仔细专业的检验十分重要。**实践中,船舶买卖合同纠纷,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买方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对船舶检验不够彻底,导致买入的船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从而导致纠纷发生,同时由于合同没有相应的质量保证条款,买方的权益难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