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是指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的资产。
在一起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的涉税案件中,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3条:“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确认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的应税收入为股权转让收入引发税企争议。
对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是否比照企业股权转让进行税务处理目前尚无明确的政策依据,但从现行税收政策及相关法律对企业股权的规范来看,企业“股权”和合伙企业合伙人“份额”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相关法律明确,企业股权是投资者投资于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或其他组织的财产而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的综合性。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分红比例的依据。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人**购买权的行使。合伙人的**购买权,是指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三人转让其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受让的;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赋予合伙人的**购买权,从法律效果来讲,是将其受让合伙人出让财产份额的顺序处于**于合伙人以外的*三人的位置。在**实践中,也可能会出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合伙人主张行使**购买权的情形,此时,一般认为可以参照《公**》*71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股权时行使**购买权的规定,可以按合伙人实缴的出资比例确定可以**受让的比例。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在处理合伙人**购买权时,应当首先尊重合伙人的特别约定,如果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有特别约定的,则应当按其特别约定处理,如合伙协议中可以排除其他合伙人的**购买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