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案件的管辖*?
无单放货纠纷属于**专门管辖,可选择起运港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辖区的**起诉。
无单放货责任,向谁主张?
无单放货的责任主体,通常情况下有三种:一是签发海运提单作为实际承运人的船东,比如马士基、地中海这类集装箱班司,或者散货船船东;二是签发货代提单的无船承运人公司;三是未尽代理义务具有过错的货代公司,典型的代理过错主要体现在转委托未在中国交通部备案的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此时,货代公司应与未备案的无船承运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上述三类主体的责任承担能力由强到弱递减,货主应尤其注意无船承运人提单签发人的问题,对此可查询中国交通部网站或者*航运网,查证签发人以及提单是否登记备案,如遇未登记备案的主体,其责任承担能力较弱,应视货值大小加强跟踪或向货代提出更换无船承运人,如遇域外(包括中国香港、闽台)主体签发的无船承运人提单,如需诉讼,送达、执行均会遇到困境,应注意防范。
近年来,无单放货引起的纠纷时有耳闻,既有**贸易和海运经济下行的大环境因素,也有货代行业鱼龙混杂、层层转委托导致交付货物环节失控的个别特殊情况。风险客观存在,无单放货发生后,发货人、合法持单人可向责任主体追究无单放货损失赔偿
无单放货损失,包括哪些?
法律规定的无单放货损失赔偿范围为CIF货值,即FOB货物价值+运输+保险费,出口退税损失不包括在损失赔偿范围内。这里,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货值记载在**裁判中证据效力较高,往往作为货值损失的客观依据,因此如果低报价值高的话,届时索赔风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