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案件的管辖*?
无单放货纠纷属于**专门管辖,可选择起运港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辖区的**起诉。
无单放货(delivery of goods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bills of lading),是指承运人在签发正本提单后,却在目的港未凭正本提单放货的行为。如果发货人或持单人尚未收到货款,无单放货会导致发货人或持单人持单控货的权能落空。
近年来,无单放货引起的纠纷时有耳闻,既有**贸易和海运经济下行的大环境因素,也有货代行业鱼龙混杂、层层转委托导致交付货物环节失控的个别特殊情况。风险客观存在,无单放货发生后,发货人、合法持单人可向责任主体追究无单放货损失赔偿
在收货人订舱且准据法为中国法的情况下:
(一)货物在目的港已被拆箱、清关,收货人未支付贸易合同项下对价且已付清到付运费的情况下,如承运人未充分证明货物一直处于其持续控制之下,即使货物终在承运人处,不影响无单放货事实成立的认定。
(二)承运人无单放货之后,未在正本提单持有人同意或接受的合理时间内追回货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有权拒绝提货并要求承运人承担全部货物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