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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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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重庆市 江北区 江北嘴国金中心1号楼9楼
  • 姓名: 陈静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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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海商律师咨询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0-05-25
  • 阅读量:110
  • 价格:500.00 元/次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次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重庆江北江北城  
  • 关键词:武汉*海商律师咨询

    武汉*海商律师咨询详细内容

    航海领域除了有丰富多彩的矿物质资源以外,现在也作为连接我国和其他各国贸易进出口的一个重要的运货渠道,现在我国每年在一些重要的各大港口的投资也非常多。但是在航海领域,其实也和生活当中其它领域一样,不可避免的总是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那么,*海商纠纷类型主要有哪些?
    一、*海商纠纷类型主要有哪些?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水域水下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运、生产、作业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业、建设,造成水域污染、滩涂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6、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物的赔偿纠纷案件。
    7、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临时或者*性设施、装置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8、船舶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进行航运、作业,或者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9、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备品纠纷案件。
    10、其他*侵权纠纷案件。
    武汉*海商律师咨询
    对*(八)种旅客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在实体部分分别案情而适用《民法通则》百零六条、百一十一条、百一十二条、百一十三条、百一十四条、百一十九条、百二十三条、百三十一条、百三十二条,《*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百一十四条、百一十五条、百一十八条,《*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百零七条、百一十二条、百一十三条款、百二十五条、百二十六条、*二百九十条、*二百九十一条、*三百零二条之规定认定承运人有违反旅客运输合同的约定或国际海运旅客惯例、法律规定,是承运人过错行为造成旅客人身伤残或死亡而依法应当赔偿;在确认赔偿项目、范围、具体数额时又分别就承运人是否享有*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而适用《海商法》*二百零一条款*(一)项和*(三)项、*二款,*二百一十一条、*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参照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处理办法》)规定旅客人身伤残或死亡赔偿的范围的计算标准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的公安厅、劳动和社会**厅共同颁布的当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计算赔偿总额而判令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在*颁布施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法释(2001)7号”)及“法释(2003)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法释(2003)20号”)两个**解释后,**解释明确规定旅客人身遭受伤残、死亡后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并且增加了非财产上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再适用颁布施行的《处理办法》及不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公安厅、劳动和社会**厅共同颁布的当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项目、范围、计算方法、计算标准,使**审理此类案件时有法可依,案件审理凸显以人为本的精神。
    武汉*海商律师咨询
    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一、概念:
    单独海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直接造成的船货损害及费用支出。
    如船舶触礁导致船底损坏,是牺牲,修船费是费用支出;或通风筒因大风浪关闭致使需要通风的货物受损等。这类损失由受损方自负或责任方负责。
    船舶在航行中发生了火灾、车叶失落等意外事故,如不及时采取特殊措施,船舶和所载的货物就有灭失;或者已经受到的损失势将扩大至全损的危险,为了避免船货面临的共同危险,不惜使货物遭受水损而尽力引水灌舱灭火,或者呼请拖轮将失控船拖带至安全港。
    这种为了船货共同安全,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二、法律规定:
    海商法*193条:“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为了共同安全而采取措施就是“共同海损措施”,如为脱浅而抛弃货物、请求救助等都会产生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支出,正由于有这种牺牲与支出,使其余船舶和货物等财产获得了安全,因此,这些损失应该由全体受益方分摊。
    因此,共同海损法律制度是由共同海损措施、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共同海损分摊这三部分组成。
    武汉*海商律师咨询
    *海商法律纠纷的种类有很多,主要有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水域水下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根据我国的法律的规定,这个*海商的纠纷的解决方式,是有2种类型的,一个是私立救济,一个是公力救济的,私立救济就是双方去协商解决的,公力救济,一般是仲裁,或者是到这个*去提起这个民事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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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来到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国金中心1号楼9楼,联系人是陈静。 主要经营重庆海商法律师-陈静律师,专业办理*海商案件,擅长处理船舶纠纷/船员纠纷/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共同海损/*侵权责任等*海商法律问题。。 单位注册资金未知。 这里价格实惠,这里生活服务齐全,我们的服务有:重庆海商法律师,重庆船舶纠纷律师,重庆*海商律师,重庆船员纠纷律师!欢迎前来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