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理合同是指船舶修理人对船舶进行船体、修缮、机件更换、增减等补正措施,以使船舶保持可航性和可营运性,由船舶所有人向船舶修理人支付修理费用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产生的纠纷,即为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我国《海商法》*二十五条规定,“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所修的船舶时消灭。”由此可见,船舶留置权行使的条件是船厂占有所修船舶。相关**解释确认修船合同下船舶留置权的行使不以该船舶是委修方所有为条件。换言之,即使在管理人而非船东或光租承租人为委修方的情形下,只要修理船舶一直在船厂的占有之下,且船厂的债权到期,船厂是可以自行宣布留置该船舶的。
相比较而言,扣押船舶是一种向*申请的财产保全的措施。
基于《物权法》及《海商法》相关条款,船舶所有人是指合法拥有船舶,对船舶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主体。实务中,一般船舶所有人应为船舶登记/注册的所有人,是船舶登记证书(包括所有权证书、国籍登记证书等)上所记载的船舶所有人,除非出现其他主体证明其为船舶的真正所有人。
对船厂而言,船舶登记所有人作为委修方,虽然能**船厂向*申请扣押船舶的,但也存在一定风险。在国际航运中,船舶登记所有人多为一单船公司,即除修理船舶外,没有其他财产,偿债资产仅为船舶本身。
针对这一风险,船厂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1) 如果双方约定船舶离厂后一段期间再付清船舶修理款的,船厂应密切关注该船舶所有权变化情况。
(2) 建议在船舶修理合同中约定加速到期条款:“在任何一期款项延迟支付,或在船舶修理费结清之前发生船舶所有权转让、船舶被拆解或船舶管理公司变更的情况时,船厂均有权宣布未支付的修理费到期并应立即支付。”
(3) 要求船舶登记所有人的股东公司同时签署合同或提供担保。
船舶建造合同一般是指由船厂按照约定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船舶的建造、配备、测试和交接,而由船东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方式分期支付建造款并接船的合同。船舶建造合同在不同的法律体系里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笼统地可以将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归纳为两种,即具有买卖合同性质的合同和具有承揽合同性质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