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船舶进行检验,是指买卖双方委派代表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对船舶进行实地查看,以确定船舶交接时的状态。对于规模不大的船公司,应当委托专业的验船师或者船舶工程师进行验船,必要的情况下,双方约定可以委托船级社对船舶进行实地检验(非法定检验)。对于需要上坞检验才能查看船壳和船底真实情况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上坞检验。
船舶**权
船舶**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对担保物**受偿的。船舶**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且先于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受偿。船舶**权包括: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船舶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
在船舶交易时,买受方还应调查目标船舶是否在修船厂的掌握之中,并询问是否存在拖欠修船费用的情形。
船舶变更登记
当船舶交付或船舶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要想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地位对抗善意*三人,应当进行船舶变更登记,以产生公示公信效力。律师建议:
1)在船舶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船舶变更登记的时间点及变更条件,一旦满足即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若出卖方不及时配合买受方进行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即出卖方违约,买受方可解除船舶买卖合同。
2)由于各地*部门对变更登记材料的要求不同,建议事先与*部门进行要求,以审核交易是否符合登记机关要求。
3)对于部分存在改造的船舶,应事先确认改造部分是否可通过检验要求,并约定无法通过检验是否构成合同解除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