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海商法》*七十一条的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条规定,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本案原告作为托运人和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承担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无单放货案件的管辖*?
无单放货纠纷属于**专门管辖,可选择起运港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辖区的**起诉。
无单放货(delivery of goods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bills of lading),是指承运人在签发正本提单后,却在目的港未凭正本提单放货的行为。如果发货人或持单人尚未收到货款,无单放货会导致发货人或持单人持单控货的权能落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中,判断承运人是否已向非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核心是货物支配权是否发生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