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八)种旅客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在实体部分分别案情而适用《民法通则》百零六条、百一十一条、百一十二条、百一十三条、百一十四条、百一十九条、百二十三条、百三十一条、百三十二条,《*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百一十四条、百一十五条、百一十八条,《*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百零七条、百一十二条、百一十三条款、百二十五条、百二十六条、*二百九十条、*二百九十一条、*三百零二条之规定认定承运人有违反旅客运输合同的约定或国际海运旅客惯例、法律规定,是承运人过错行为造成旅客人身伤残或死亡而依法应当赔偿;在确认赔偿项目、范围、具体数额时又分别就承运人是否享有*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而适用《海商法》*二百零一条款*(一)项和*(三)项、*二款,*二百一十一条、*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参照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处理办法》)规定旅客人身伤残或死亡赔偿的范围的计算标准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的公安厅、劳动和社会**厅共同颁布的当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计算赔偿总额而判令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在*颁布施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法释(2001)7号”)及“法释(2003)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法释(2003)20号”)两个**解释后,**解释明确规定旅客人身遭受伤残、死亡后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并且增加了非财产上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再适用颁布施行的《处理办法》及不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公安厅、劳动和社会**厅共同颁布的当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项目、范围、计算方法、计算标准,使**审理此类案件时有法可依,案件审理凸显以人为本的精神。
我们知道,案由确定法律的适用。**确定这样的案由,实体判决是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有无共同侵权、受益人受益多少、是否享有*赔偿责任限制等分别案情而适用《民法通则》百零六条第二、三款,百一十九条,百二十三条,百二十六条,百二十九条,百三十条,百三十一条,百三十二条;《海商法》*二十二条款*(一)、(二)、(四)、(五)项,百六十九条款、*三款,百七十九条,百八十五条和《*共和国*诉讼特别程序法》(下称《海诉法》)、《*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及其**解释之规定对当事船舶进行诉前或诉中扣船并**船舶,同时分以下两个阶段判令责任人、受益人等赔偿伤残者或死亡者亲属:在“法释(2001)7号”、“法释(2003)20号”颁布施行前,参照颁布施行的《处理办法》确定人身伤残或死亡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公安厅、劳动和社会**厅共同公布的当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计算赔偿总额;“法释(2001)7号”、“法释(2003)20号”颁布施行后依此两个**解释确认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对伤残者还有非物质损害的精神抚慰金,对伤残者或死亡者亲属赔偿一次性抚慰金,而一次性抚慰金里已含有精神损害赔偿之意,若再要求加害人等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则有重复承担义务之嫌,不符合法律体现的公平、公正之义。《条例》施行后,**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还是按侵权责任的法律原理对实体进行裁决,未适用该条例。
在此文中仅指海上或船舶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发生的涉及船舶或在航运中、生产中、作业中等过程中发生的涉船涉海的有雇佣劳动合同关系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中旅客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笔者在多年*审判工作中常遇到的以下几种*案件人身伤害类型:
(一)船舶碰撞至船员人身伤害
此种人身伤害是指两艘以上船舶在海上或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之间发生物理接触的直接碰撞和未发生物理接触的浪损等间接碰撞致船员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结果有一方船员人身伤残或死亡,或双方互有船员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
(二)船员兼船舶合伙人在海上作业中的人身伤害
此种人身伤害是指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发生人身伤害即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或某一合伙人故意或过失致其他合伙人人身伤害即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
(三)船舶修理致船员人身伤害
此种人身伤害是指承揽人、船主、船舶经营人在执行承揽合同过程中或在修理自己所有或自己经营的船舶或本人承包经营船舶的过程中因定作人指示过失或所修船舶的船主、经营人的指令过失导致船员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或定作人、承揽人、船主、船舶的经营人互有过错致船员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或船舶、修理厂(公司)工作人员在修理船舶过程中致船员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或船员在船舶修理期间违规操作致自己本人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等。
(四)船员在海上或船舶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作业时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
此种人身伤残或死亡是指船员在工作时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也可能是抢救落水者或船上财产时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
(五)在海难救助中造成人身伤害
此种人身伤害指在海难救助中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
(六)在港口锚地或港区进行测量、勘探、疏浚、爆破、救助、打捞、水下工程施工、建筑安装、拖带、驳运、装卸等发生的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
(七)海上或船舶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拖航中造成人身伤害
此种人身伤害是指在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过失,造成本船或*三人的船员等的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
(八)海上或船舶可以沿水流航行至海上的江河等内陆水域旅客运输合同履行中造成所载旅客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法律事实。
《海商法》*十三章 时 效
*二百五十七条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 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 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 时效期间为90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 本人提起诉讼的*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百五十八条 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 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 算;
(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 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 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过三年;
(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 起计算。
*二百五十九条 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百六十条 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百六十一条 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百六十九条*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 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二百六十二条 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 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二百六十三条 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 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二百六十四条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 ,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百六十五条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 ,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过从造成 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二百六十六条 在时效期间的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 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 期间继续计算。
*二百六十七条 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 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 回的,时效不中断。
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
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