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证明,船舶检验是船舶买卖合同履行中的关键环节,特别是对买方来说,对船舶进行仔细专业的检验十分重要。**实践中,船舶买卖合同纠纷,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买方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对船舶检验不够彻底,导致买入的船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从而导致纠纷发生,同时由于合同没有相应的质量保证条款,买方的权益难以维护。
掌握目标船舶的基本情况:包括船名、船舶识别号码、船级社、建造时间、建造地、船旗国、注册登记地、总吨数、船检机构、报废期等,以及目标船舶的船舶类型、载重、船龄、船舶主尺度和运营状态是否符合买受方的经营需求。
目标船舶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否则,二手船交易应得该共有人同意。
目标船舶是否设定抵押。否则,二手船交易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或在交易价格中约定代为清偿债务。
目标船舶是否存在**查封。否则,将影响二手船交易的转让变更登记。买受方可根据查封所对应债权金额的大小,决定是否以价款代偿债务之方式继续交易。
目标船舶是否存在光船租赁人、船舶经营人。否则,将影响二手船交易的船舶交付。自用的买受方应事先与租赁方沟通是否可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以免影响自身的经营安排。出租的买受方应审核租赁合同价格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并在交易后及时通知租赁方或与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要求出卖方陈述目标船舶和维修、事故、检验情况,并结合航海日志进行验证。
由于船舶买卖合同的标的多数情况下是二手船舶,买方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尽管在检验船舶时小心仔细,也难免存在一些疏忽。有些船舶需要一段时间的使用才能发现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一些老龄船舶,经过多次流传后,船舶的一些原始状况已经难以确定,潜在的风险比较大。这时候,买方应当尽量争取在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条款,基本内容是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内,如果船舶存在质量缺陷,导致必须维修方能继续运营,或者存在不适航的潜在缺陷,被主管部门处罚,买方凭合法检验证明以及维修记录、主管部门整改或者处罚决定,买方有关向卖方索赔,或者解除合同。同时还可以约定,船舶价款的一部分作为质量保证金,作为卖方质量保证期内承担质量责任的担保。
在双方验船时,应当有验船记录,对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存疑的事项、依据合同约定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事项均应做明确记载。在船舶检验完毕,双方认为可以进行船舶交接的,应当签署《船舶交接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