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在船舶交接后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办理所有权登记、国籍登记等
买方购买船舶后应当及时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办理所有权登记一方面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原船东因为债务问题被*三人主张船舶或者向*申请扣押船舶,同时可以依据船舶登记证书以船舶设定抵押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
根据《船舶登记条例》*十三条的规定,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购船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船舶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
在船舶交易时,买受方还应调查目标船舶是否在修船厂的掌握之中,并询问是否存在拖欠修船费用的情形。
在双方验船时,应当有验船记录,对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存疑的事项、依据合同约定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事项均应做明确记载。在船舶检验完毕,双方认为可以进行船舶交接的,应当签署《船舶交接协议书》。
船舶买卖合同是确定当事人船舶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基础,也是确定当事人义务关系的基础,因此,制定比较完善的船舶买卖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船舶买卖合同应当对船舶的状况、当事人的义务做出明确细致的约定,以便实际履行过程中有章可循,在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后也是处理争议和纠纷的基本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