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的涉税案件中,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3条:“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确认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的应税收入为股权转让收入引发税企争议。
对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是否比照企业股权转让进行税务处理目前尚无明确的政策依据,但从现行税收政策及相关法律对企业股权的规范来看,企业“股权”和合伙企业合伙人“份额”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合伙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是指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的资产。
合伙人份额是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所拥有的财产份额,由全体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进行管理和支配。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其主体是合伙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合伙股份份额如何交个税?
答:合伙企业合伙人投资份额虽然不是有限公司股权,但依然可以依法进行转让的,按照投资份额转让收入减去原始投资金额后的差额,如果为正数的,按差额的20%计算缴纳合伙份额转让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