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船舶修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情形时,船舶管理人直接与船厂交流、沟通并安排船舶修理,甚至直接和船厂签订船舶修理合同。但是,从法律关系上看,船舶管理人系受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委托,作为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的代理人签订及履行船舶修理合同。当船舶管理人违反合同约定时,这一层代理关系可能会影响船厂追索的主体。
船舶建造合同还规定,船厂在建造中有违约行为或在交付时有违约行为的,船东有权占有船舶及其主机、锅炉、机器以及所有将用于该船舶的材料,并有权和其他船厂订立合同完成船舶的建造。船东有权使用船厂的场地、车间、机器及其工具等,因此产生的费用从尚未支付的购船款中扣除。船厂在船舶建造全部完成之前破产了,在破产当日船厂订购的钢板和铁板还在火车站。那些钢板和铁板在供应商处就已经通过了劳氏的检验,钢板和铁板上也已经标上了船号以及在船上的使用位置。
陈静律师事务所 物流航运、*海商类
货物运输领域:公路运输合同纠纷、铁路运输合同纠纷、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水路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海上(水路)运输纠纷;无单放货纠纷、追索运费、货损货差纠纷、(签发)不签发货运提单的货代纠纷;诉前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申请*强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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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领域:船舶建造、修理、买卖及租赁;船舶保险、货物保险、运费保险、其他保险;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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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基地(港口)建设及经营:物流基地(港口)建设招投标法律服务;物流基地(港口)建设施工法律服务;物流基地(港口)建设经营法律服务。
船舶建造合同一般是指由船厂按照约定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船舶的建造、配备、测试和交接,而由船东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方式分期支付建造款并接船的合同。船舶建造合同在不同的法律体系里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笼统地可以将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归纳为两种,即具有买卖合同性质的合同和具有承揽合同性质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