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债权转让过程中关乎债权出让人、债权受让人、债务人、担保人、回购人等多方的义务,涉及转让的有效性、通知方式、管辖、诉讼时效、诉讼和执行主体变更、从转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在实务中往往会引发诸多纠纷,导致争议不断。
债转股
(一)公司债转股流程
1、内部决策: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股东会决议,对于增资事宜,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对注册资本、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公司机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利润分配机制等进行相应变更。修改章程需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具体法律规定
合同法:
*七十九条 【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八十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八十一条 【从的转移】债权人转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但该从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八十二条 【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八十七条 【合同转让形式要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八十八条 【概括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和义务一并转让给*三人。
*八十九条 【概括转让的效力】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七十九条、*八十一条至*八十三条、*八十五条至*八十七条的规定。
签署债转股协议:由债权人、债务人、转股企业、转股企业股东共同签署,协议明确约定拟转股债权数额、债权作价金额、转格及出资/持股比例等商业条款、股东、实施程序、股权退出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
4、履行登记程序:增资决议作出后30日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