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案件如何搜集证据?
首先要保留好往来邮件、付款记录、等证据。其次,在业务操作过程中,避免全部采用微信、QQ聊天的方式,重要单证、电放指示等要通过企业邮箱发送。在收到正本提单或扫描件后,询问下提单签发人的具体身份。如未收到货款的,尽早提示货代公司注意控制货物或办理退运、转卖手续等,防止模棱两可而目的港费用无限扩大。
在收货人订舱且准据法为中国法的情况下:
(一)货物在目的港已被拆箱、清关,收货人未支付贸易合同项下对价且已付清到付运费的情况下,如承运人未充分证明货物一直处于其持续控制之下,即使货物终在承运人处,不影响无单放货事实成立的认定。
(二)承运人无单放货之后,未在正本提单持有人同意或接受的合理时间内追回货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有权拒绝提货并要求承运人承担全部货物的赔偿责任。
无单放货责任,向谁主张?
无单放货的责任主体,通常情况下有三种:一是签发海运提单作为实际承运人的船东,比如马士基、地中海这类集装箱班司,或者散货船船东;二是签发货代提单的无船承运人公司;三是未尽代理义务具有过错的货代公司,典型的代理过错主要体现在转委托未在中国交通部备案的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此时,货代公司应与未备案的无船承运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上述三类主体的责任承担能力由强到弱递减,货主应尤其注意无船承运人提单签发人的问题,对此可查询中国交通部网站或者*航运网,查证签发人以及提单是否登记备案,如遇未登记备案的主体,其责任承担能力较弱,应视货值大小加强跟踪或向货代提出更换无船承运人,如遇域外(包括中国香港、闽台)主体签发的无船承运人提单,如需诉讼,送达、执行均会遇到困境,应注意防范。
无单放货损失,包括哪些?
法律规定的无单放货损失赔偿范围为CIF货值,即FOB货物价值+运输+保险费,出口退税损失不包括在损失赔偿范围内。这里,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货值记载在**裁判中证据效力较高,往往作为货值损失的客观依据,因此如果低报价值高的话,届时索赔风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