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这一原则有三层含义,一是主体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二是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三是责任的相对性,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船厂只能对船舶修理合同下的委修方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诉讼特别程序法》*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押当事船舶:
(一)船舶所有人对*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所有人;
(二)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对*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光船承租人或者所有人;
(三)具有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的*请求;
(四)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请求;
(五)具有船舶**权的*请求。
陈静律师事务所 物流航运、*海商类
货物运输领域:公路运输合同纠纷、铁路运输合同纠纷、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水路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海上(水路)运输纠纷;无单放货纠纷、追索运费、货损货差纠纷、(签发)不签发货运提单的货代纠纷;诉前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申请*强制令。
*领域:船舶碰撞、触碰及搁浅;*保全、强制令、*担保;共同和单独海损;船舶**权、留置权、抵押;海难救助、强制打捞;申请设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海商领域:船舶建造、修理、买卖及租赁;船舶保险、货物保险、运费保险、其他保险;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支付。
物流保险:协助洽谈和签订保险合同;处理保险合同变更和履行相关事务;保险合同纠纷处理。
物流金融:质押监管、抵押监管、贸易监管全程相关法律服务;供应链物流金融相关法律服务。
物流基地(港口)建设及经营:物流基地(港口)建设招投标法律服务;物流基地(港口)建设施工法律服务;物流基地(港口)建设经营法律服务。
在船舶修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情形时,船舶管理人直接与船厂交流、沟通并安排船舶修理,甚至直接和船厂签订船舶修理合同。但是,从法律关系上看,船舶管理人系受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委托,作为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的代理人签订及履行船舶修理合同。当船舶管理人违反合同约定时,这一层代理关系可能会影响船厂追索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