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纠纷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大类中的一个常见类型。我国《海商法》关于提单项下货物交付的规定比较原则,仅涉及货物交付环节的一般性规定,没有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相关规定。2007年3月和6月,上海高院分别发布了《涉及无单放货纠纷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的问答》(一)和(二)。2009年2月,*《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号,以下简称无单放货**解释)。两级*及时总结了***实践经验,使无单放货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日益明确和统一。但是,本案涉及的问题,即承运人在无单放货之后单方回运货物的情况下对其无单放货责任认定及赔偿范围的影响,在现有的相关规定中均未有涉及。
《海商法》*五十五条款和*二款规定,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六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什么情况构成无单放货初步证据?
集装箱整箱运输的,一般目的港拆箱构成无单放货初步证据;拚箱运输的,除拆箱证据外,还需结合收货人确认已提货的相关证据;大宗商品散货运输无单放货情况较少,一旦发生,可通过船舶卸空、确认收货、第三方仓储等证据来证明。
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
无单放货案件适用1年短期时效,自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之日起算。为避免争议,货主在船到目的港后1年内起诉比较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