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是指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的资产。
转让合伙企业份额需要缴纳所得税,根据合伙人的主体的性质决定是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至于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目前实践中存有争议。
合伙企业份额不等同于股权,关于股权的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合伙企业份额。目前我国税法无专门针对合伙企业份额的规定,致使税务部门针对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交易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尤其是针对自然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无论是纳税义务时间还是纳税地点,因税法规定的缺失,导致其处于征管盲区。
同时,因合伙企业的份额“同份额不同权”、流通性较低、存在隐性债务、出资方式灵活多样等特征,致使合伙企业份额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无论是核定征收措施还是反措施都难以对合伙企业份额转让交易实施有效制约。这使得份额转让交易的双方可以肆无忌惮地操纵税务申报价格,以达到少缴甚至不缴税费的目的。
由此可见,通过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以间接转让目标公司股权的方式,可以成为有效的税务筹划方案!
合伙人**购买权的行使。合伙人的**购买权,是指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三人转让其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受让的;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赋予合伙人的**购买权,从法律效果来讲,是将其受让合伙人出让财产份额的顺序处于**于合伙人以外的*三人的位置。在**实践中,也可能会出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合伙人主张行使**购买权的情形,此时,一般认为可以参照《公**》*71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股权时行使**购买权的规定,可以按合伙人实缴的出资比例确定可以**受让的比例。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在处理合伙人**购买权时,应当首先尊重合伙人的特别约定,如果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有特别约定的,则应当按其特别约定处理,如合伙协议中可以排除其他合伙人的**购买权等。
个人独资企业收到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还要交税吗?
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