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是指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的资产。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根据转让对象的不同即是向合伙人转让以及向合伙人之外的其他人转让作了不同的规定,在**实践中对其构成要件也应当作不同的认定。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的转让有两种类型: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1、对内转让指合伙份额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此种转让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对其它合伙人产生效力。即使未尽通知义务也不影响其合伙份额转让的效力。
2、对外转让指合伙人欲将合伙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此种转让,除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份额转让无效,受让人不能成为合伙人。但转让协议产生内部效力,受让人可以向转让人追偿。
在一起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的涉税案件中,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3条:“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确认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的应税收入为股权转让收入引发税企争议。
对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是否比照企业股权转让进行税务处理目前尚无明确的政策依据,但从现行税收政策及相关法律对企业股权的规范来看,企业“股权”和合伙企业合伙人“份额”是有着本质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