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静律师,办理海商案件,擅长处理船舶纠纷/船员纠纷/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共同海损/侵权责任等海商法律问题。
**确定的案由基本上是“海(水)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理由是*“法发(2000)26号”《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试行〉》(下称“法发〈2000〉26号”)中只有此法定案由,不能确定为其他案由。加之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规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严格禁止法官或除*外其他各级*的自行确定案由,若有自行确定案由(指不依“法发(2000)26号”规定案由),二审可能以错案发回重审或径行改判,法官或合议庭将可能按*颁布实施的《*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直至开除法官队伍,所以只能定“海(水)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后,可能因法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解除。海商法规定了以下三种合同解除的情况:
1.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2.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与托运人磋商订立,订立的过程也分为要约和承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发出要约的可能是承运人,也可能是托运人。承运人发出要约称为揽货,托运人发出要约则称为租船定舱。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口头订立,也可以书面订立。但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后,可能因法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解除。海商法规定了以下三种合同解除的情况:
1.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2.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回给承运人。
3.船舶开航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但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回给承运人。
3.船舶开航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但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在运输合同中,不论是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还是联合运输合同的纠纷,因此而提出的诉讼,一般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管辖。
_海商案件管辖的相关问题:
1、与海相通的内河水域及其港口发生的各类案件应否由管辖?
:对案件行使专门管辖权。的地域管辖范围依照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范围以外的水域发生的纠纷,可以由地方管辖。
2、当事人可否通过协议,将纠纷提交地方管辖?
: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管辖的,但不得违反案件专门管辖的原则。
3、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适用仲裁前置的规定?
:有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包括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向起诉的,不受〖法释(1998)24号〗文规定的必须经过仲裁程序的限制。
4、审查租船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对租船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当适用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适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地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法律亦没有约定仲裁地的,适用地的法律。
5、提单中并入条款对提单持有人的效力如何?
:租船合同条款有效并入提单后,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非托运人)的关系属于提单运输法律关系,而非租船合同法律关系。除非在并入条款中明示,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管辖权条款及法律适用条款并入提单,否则这些条款不能约束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
6、因海上事故宣告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根据《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申请事故宣告的案件由处理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者受理相关案件的管辖。
如果当事人在公海上因意外事故失踪,亦未受理相关案件的,可以由船舶到达港所在地的管辖;相关船舶到达港不在我国境内的,由被申请宣告人住所地的管辖;被申请宣告人住所地不在地域管辖范围内的,由地方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管辖权。
7、当事人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案件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内提出?
:受理案件后,一方当事人以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订有有效仲裁协议对受理案件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管辖权异议,应当继续审理。
当事人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案件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
8、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
: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清除污染措施地的管辖。
前述损害的责任人设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索赔人就相关油污损害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向设立基金的提起诉讼。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和旅客运输合同法中,都有关于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或称单位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与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虽然名称相似,但却是两种不同的责任限制制度。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承运人针对某件或某单位货物的赔偿额,或对每位旅客或每件行李的赔偿额。而赔偿责任限制则是责任限制主体针对某次事故引起的全部赔偿请求的赔偿限额。二者在限制主体、限制数额、责任限制丧失的条件以及适用情况等方面都有许多不同。不过,这两种责任限制制度也可能同时起作用。
http://ghlvsws.b2b168.com
欢迎来到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国金中心1号楼9楼,联系人是陈静。
主要经营重庆海商法律师-陈静律师,专业办理*海商案件,擅长处理船舶纠纷/船员纠纷/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共同海损/*侵权责任等*海商法律问题。。
单位注册资金未知。
这里价格实惠,这里生活服务齐全,我们的服务有:重庆海商法律师,重庆船舶纠纷律师,重庆*海商律师,重庆船员纠纷律师!欢迎前来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