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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船舶碰撞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可以根据《海商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相关**解释来解决
海商法*八章是关于船舶碰撞的专门规定,该章节的规定基本上是参照1910年布鲁塞尔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10年碰撞公约)的规定而制定的,包括船舶碰撞的定义、碰撞后的施救通报义务、以及船舶碰撞的责任承担原则等共计6条规定。1910年碰撞公约规定,船舶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者船上财物遭受损害时,对这种损害的赔偿都应该按照公约的规定办理。该公约确立了按照碰撞过失的比例确定碰撞船舶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受害人只能按照各船的过失比例分别向各加害船舶索赔财产损失,碰撞船舶并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我国于1993年才正式加入1910年碰撞公约,但是在制定海商法时已经通过参照国际公约规定的方式,将公约所确立的过失比例责任制度这一特殊原则制定成为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充分体现了船舶碰撞纠纷的特殊性,具有鲜明的*特点。因此,在审理因船舶碰撞引起的各种纠纷案件、确定碰撞船舶赔偿责任时,海商法*八章作为调整船舶碰撞纠纷的特别法律规定应当**适用。
船舶碰撞纠纷包括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以及与船舶碰撞相关的其他纠纷,属于典型的*纠纷。海商法和*诉讼特别程序法系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特别法律,应当**适用于船舶碰撞纠纷案件的审理。在海商法和*诉讼特别程序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故《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海商法、*诉讼特别程序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
诉前财产保全注意事项
(1)针对国内、国外船舶采取不同的扣押方式。国内船舶可采取船舶活扣押;对涉外船舶则不能采取船舶活扣押方式,而应将船舶实际扣押,并由有关机关对船舶进行监管。
(2)必要时,可对船舶进行二次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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