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并存
有权提起诉讼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仅向实际承运人起诉或仅向缔约承运人起诉,同时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等既可以分别向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起诉,也可以把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一起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当有权提起诉讼的人仅选择两者中的一方提起诉讼的,被诉一方可以要求未被起诉方参加应诉,也可以行使相互追偿权。虽然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可能一起被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但是实际上二者之间并不是共同被告,其承担的责任不是共同责任而是连带责任,即对外联合承担责任,对内各自承担各自责任。
为避免原告不当得利,原告就航空运输中的损失同时向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提起诉讼或单独向承运人提起诉讼,在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其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的前提下,原告所能获得的赔偿数额都是相同的,且该赔偿数额受责任限额约束。
由前面的定义可知,运输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双务有偿性。运输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不仅享有,还要承担义务,承运人承担运输服务,旅客支付票款或托运人支付运费。这是对价关系。
2.诺成性。即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
3.强制性。当前,承运人具有垄断性,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法律规定强制其不得拒绝缔约的要求。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十七条*二款
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件是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行李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关于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件,承运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遇到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时,如果选择通过诉讼渠道解决,首先要知道该纠纷属于民航法、而非消费者权益保的诉讼管辖,其次,诉讼时效为飞机抵达目的地之日起2年内,对于不同的运输方式确定不同的承运人带责任和诉讼方式,至于诉讼标的双方可以约定赔偿金额,而举证责任一般由承运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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