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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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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重庆市 江北区 江北嘴国金中心1号楼9楼
  • 姓名: 陈静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供应分类

    酉阳*海商律师费用-一对一咨询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03-19
  • 阅读量:94
  • 价格:500.00 元/次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次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重庆江北  
  • 关键词:酉阳*海商律师费用

    酉阳*海商律师费用-一对一咨询详细内容

    陈静律师,办理海商案件,擅长处理船舶纠纷/船员纠纷/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共同海损/侵权责任等海商法律问题。
    国际纠纷到哪个诉讼?
    1、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管辖;
    2、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损害事故请求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碰撞船舶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3、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到达地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管辖;
    4、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转运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5、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6、因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7、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被告住所地管辖;
    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8、因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管辖;
    9、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10、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的,向财产所在地提出;申请因海上事故宣告的,向处理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受理相关案件的提出。
    11、因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酉阳*海商律师费用
    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进行解决。其中诉讼有的进行审理。我国的纠纷案件都由中级管辖,不同的纠纷要到不同地方的起诉。
    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几种。我国除规定当事人协商解决、第三方调解、仲裁、诉讼四种途径外,还赋予行政机构(港务监督)一定的争议处理权。由于我国是海运大国,因而有的来审理海商中的纠纷问题。我国的纠纷案件都由中级管辖,不同的纠纷要到不同地方的起诉。
    一、当事人协商解决
    由当事人自主通过友好磋商化解纠纷一般仅适用于一些标的较小、争议不大的纠纷,体现了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立足长远的合作精神,具有经济、等特点。实践中,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往往首先采取协商途径寻求解决方案,当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后,常通过和解协议加以确认。
    二、调解
    调解是指在中立的第三方主持下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方法。调解相对于和解引入了中立的调解人,便于保证公证,又保留了当事人较大的意识自治空间和灵活、经济的特点,一直是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46条规定:“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主管机关调解处理”,《仲裁法》*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民事诉讼法》*9条规定:“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为上述三种机构工作提供了法律根据。
    三、仲裁
    当事人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条款),将纠纷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制度,称为仲裁。   四、诉讼
    当事人通过起诉的方式将纠纷提交运用审判权解决的制度,是一国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针对纠纷的性,各国一般均专设处理此类纠纷,我国根据全国1984年11月14日通过的“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的决定”,先后设立了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武汉、海口、厦门、宁波等九个。诉讼在我国纠纷解决中占有重要地位。
    五、诉讼的管辖
    1、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管辖;
    2、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损害事故请求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碰撞船舶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3、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到达地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管辖;
    4、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转运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5、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6、因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7、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被告住所地管辖;   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8、因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管辖;
    9、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10、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的,向财产所在地提出;申请因海上事故宣告的,向处理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受理相关案件的提出。
    11、因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酉阳*海商律师费用
    **确定的案由基本上是“海(水)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理由是*“法发(2000)26号”《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试行〉》(下称“法发〈2000〉26号”)中只有此法定案由,不能确定为其他案由。加之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规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严格禁止法官或除*外其他各级*的自行确定案由,若有自行确定案由(指不依“法发(2000)26号”规定案由),二审可能以错案发回重审或径行改判,法官或合议庭将可能按*颁布实施的《*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直至开除法官队伍,所以只能定“海(水)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
    酉阳*海商律师费用
    《海商法》*十三章 时 效
      *二百五十七条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 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 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 时效期间为90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 本人提起诉讼的*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百五十八条 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 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 算;
      (二)有关旅客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 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的,自旅客之 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过三年;
      (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 起计算。
      *二百五十九条 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百六十条 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百六十一条 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百六十九条*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 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二百六十二条 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 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二百六十三条 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 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二百六十四条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 ,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百六十五条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 ,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过从造成 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二百六十六条 在时效期间的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 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 期间继续计算。
      *二百六十七条 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 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 回的,时效不中断。
      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
      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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