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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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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地址: 重庆市 江北区 江北嘴国金中心1号楼9楼
  • 姓名: 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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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债权转让法律咨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律师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03-19
  • 阅读量:96
  • 价格:500.00 元/箱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箱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重庆江北  
  • 关键词:宜宾债权转让法律咨询

    宜宾债权转让法律咨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律师详细内容

    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合同方将其依据合同享有的债权通过协议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三人。债权人与受让人间就原合同债权的转让而订立的合同,即为债权转让合同。
    宜宾债权转让法律咨询
    由于债权转让过程中关乎债权出让人、债权受让人、债务人、担保人、回购人等多方的义务,涉及转让的有效性、通知方式、管辖、诉讼时效、诉讼和执行主体变更、从转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在实务中往往会引发诸多纠纷,导致争议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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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投融资方式的多样化,将各种债权进行转让在日常交易中愈加普遍,例如P2P平台中的债权转让,商业保理中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融资租赁中租金的债权转让,股权融资中股权收益权的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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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法律规定
    合同法:
    *七十九条 【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八十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八十一条 【从的转移】债权人转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但该从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八十二条 【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八十七条 【合同转让形式要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八十八条 【概括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和义务一并转让给*三人。
    *八十九条 【概括转让的效力】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七十九条、*八十一条至*八十三条、*八十五条至*八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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