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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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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重庆市 江北区 江北嘴国金中心1号楼9楼
  • 姓名: 陈静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供应分类

    江津债权转让律师事务所-快速办理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03-22
  • 阅读量:53
  • 价格:500.00 元/箱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箱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重庆江北  
  • 关键词:江津债权转让律师事务所

    江津债权转让律师事务所-快速办理详细内容

    由于债权转让过程中关乎债权出让人、债权受让人、债务人、担保人、回购人等多方的义务,涉及转让的有效性、通知方式、管辖、诉讼时效、诉讼和执行主体变更、从转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在实务中往往会引发诸多纠纷,导致争议不断。
    江津债权转让律师事务所
    具体法律规定
    合同法:
    *七十九条 【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八十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八十一条 【从的转移】债权人转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但该从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八十二条 【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八十七条 【合同转让形式要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八十八条 【概括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和义务一并转让给*三人。
    *八十九条 【概括转让的效力】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七十九条、*八十一条至*八十三条、*八十五条至*八十七条的规定。
    江津债权转让律师事务所
    债权转让
    (一)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
    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
    2、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
    3、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江津债权转让律师事务所
    债转股
    (一)公司债转股流程
    1、内部决策: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股东会决议,对于增资事宜,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对注册资本、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公司机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利润分配机制等进行相应变更。修改章程需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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