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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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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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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重庆市 江北区 江北嘴国金中心1号楼9楼
  • 姓名: 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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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柱债权转让诉讼律师-经验丰富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03-22
  • 阅读量:63
  • 价格:500.00 元/箱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箱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重庆江北  
  • 关键词:石柱债权转让诉讼律师

    石柱债权转让诉讼律师-经验丰富详细内容

    债权转让
    (一)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
    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
    2、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
    3、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石柱债权转让诉讼律师
    《合同法》
    *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共和国合同法》*八十条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石柱债权转让诉讼律师
    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是,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债权转让通知应当以何种方式进行。
    在**实践中,除了书面通知以外,口头通知、以快递方式通知、以登报方式通知、以起诉方式通知均可成为“通知”的方式。
    石柱债权转让诉讼律师
    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根据《*共和国合同法》*八十条款规定: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该条是关于债权人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是法律赋予其的一项,债权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处分自己的。但是,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债权人的转让的行为会给债务人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债权人的转让时给其增加相应的义务。考虑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的平衡,合同法在转让的问题上确立了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的原则。根据该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该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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