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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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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重庆市 江北区 江北嘴国金中心1号楼9楼
  • 姓名: 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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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昌航空运输律师事务所-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03-24
  • 阅读量:136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重庆江北  
  • 关键词:宜昌航空运输律师事务所

    宜昌航空运输律师事务所-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详细内容

    由于运输方式等不同,导致运输合同可进行不同分类。作者结合2011年2月18日《*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次修正的《民事案由案由规定》的规定,对运输合同纠纷进行分类介绍。
    宜昌航空运输律师事务所
    运输合同纠纷,是因为运输合同方面发生的纠纷。运输合同,是常见合同之一,就发生在我们身边,如乘通工具,托运货物等。
    宜昌航空运输律师事务所
    航空运输合同诉讼本质上是一种给付之诉,诉讼标的是原告根据航空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一定数额赔偿金的民事义务。在实际中,承运人仅承担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旅客或托运人既可接受法定赔偿责任限额,也可与承运人书面约定**法定赔偿限额的约定赔偿限额,且该约定赔偿限额必须登载在运输凭证上。
    宜昌航空运输律师事务所
    旅客和航空公司对易碎物品损失均有过错的,应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关键词:易碎物品;保护包装;货损责任;过错责任
    裁判要旨:在航空运输合同中,旅客托运易碎物品时,旅客和航空公司均有保护易碎物品的义务。旅客对易碎物品没有任何保护性包装,构成过错,需对易碎品损失承担一定责任。航空公司对贴有警示标识的行李在承运中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货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实践中,双方对易碎物品均未尽到必要的保护措施和谨慎义务的,应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损失责任。
    适用法律:《*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修正)》百二十七条款
    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请求时,经承运人,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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