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共和国合同法》*八十条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债权转让
(一)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
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
2、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
3、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合同法》*八十条款有关“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债务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是,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债权转让通知应当以何种方式进行。
在**实践中,除了书面通知以外,口头通知、以快递方式通知、以登报方式通知、以起诉方式通知均可成为“通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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