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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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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重庆市 江北区 江北嘴国金中心1号楼9楼
  • 姓名: 陈静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供应分类

    秀山*海商律师费用-一对一咨询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03-25
  • 阅读量:240
  • 价格:500.00 元/次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次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重庆江北  
  • 关键词:秀山*海商律师费用

    秀山*海商律师费用-一对一咨询详细内容

    陈静律师,办理海商案件,擅长处理船舶纠纷/船员纠纷/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共同海损/侵权责任等海商法律问题。
    怎么理解、海商案件的定义?
    1、和海商,简易的界定就是:是以“船”为中心;海商是以“货”为中心。海难救助费显然是为了“船”,属于。共同海损纠纷是货物损失纠纷,属于海商。
    2、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管辖。指港口所在地的地方还是港口所在地的:这属于专属管辖。即应由及其上级管辖。
    二、纠纷的案件有哪些?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水域水下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运、生产、作业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业、建设,造成水域污染、滩涂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6、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物的赔偿纠纷案件。
    7、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临时或者性设施、装置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8、船舶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进行航运、作业,或者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9、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备品纠纷案件。
    10、其他侵权纠纷案件。
    判断、商事事件的根本是事件的发生是由于船源于货,**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找出案件发生的缘由,但是这两者存在着紧密的联系,故而是较为难易判断的。故而若当事人希望得到救济,就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
    秀山*海商律师费用
    纠纷产生的直接的原因,就是海难事故的肇事者或责任人不愿承担自己的责任,其主要表现为五种情况:
    1、活动中产生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给双方造成了损失,双方当时人均有责任,但双方都不愿承担自己的责任,或者其中一方不愿承担责任或仅承担小于应承担的那部分责任,从而引起的争议。
    2、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仅给一方造成了损失,但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本应由双方按比例承担,但无损失的一方不愿承担引起的争议。
    3、由于一方的责任,造成另一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一方拒不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从而引起了双方的争议。
    4、由于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有关当事人的损失,在界定是否是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而另一方是否可以免责的问题上双方产生的争议。
    5、由于非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即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纠纷,双方均不应承担责任。
    从法理析,争议主要表现为物权和债权之争。物权之争主要体现在船舶、货物的所有权问题上;债权之争主要体现在合同和侵权行为问题上。
    秀山*海商律师费用
    诉讼管辖的特征:
    1、诉讼管辖是的管辖。
    它是由法律特别规定,并针对特定类型的案件,在特定的管辖区域内行使的管辖。
    2、诉讼管辖是排他性的管辖。
    地方(除上诉审)无权受理案件,特别是扣押和**船舶的案件,必须由行使管辖权。违反管辖的规定作出的裁判可以导致无效。
    3、诉讼管辖是中级为一审的管辖。
    表现在不受诉讼标的限制,包括按标的额应当由或基层受理的案件;可以适用基层适用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4、诉讼管辖是具有较多涉外管辖因素的管辖。
    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或被告的住所地,侵权的发、结果地等可能在不同的国家或公海水域;因扣押船舶等引起的管辖权与法定或约定的管辖可能确定不同国家的具有管辖权;各种争取管辖权的情形,如长臂管辖;国际惯例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的影响,如密切联系原则等。
    秀山*海商律师费用
    《海商法》*十三章 时 效
      *二百五十七条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 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 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 时效期间为90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 本人提起诉讼的*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百五十八条 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 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 算;
      (二)有关旅客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 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的,自旅客之 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过三年;
      (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 起计算。
      *二百五十九条 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百六十条 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百六十一条 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百六十九条*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 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二百六十二条 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 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二百六十三条 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 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二百六十四条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 ,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百六十五条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 ,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过从造成 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二百六十六条 在时效期间的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 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 期间继续计算。
      *二百六十七条 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 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 回的,时效不中断。
      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
      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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